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近期,省政府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印发了《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豫安委〔2018〕8号),现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郑州、洛阳、许昌、平顶山、商丘、三门峡、新乡、固始等市、县相继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治理以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充分暴露部分地市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不认真、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通知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专项治理已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进一步强化、深化、细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措施。专项治理行动要与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在建工程消防、建筑施工现场食品安全等有效结合,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县(区)工程、各类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工程、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等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专项治理方案要求,落实动员部署、重点治理、总结完善三个阶段重点治理内容,做到一项不漏,确保治理行动有效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厅印发的《全省建筑施工2018-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内容和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今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市,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措施,明确具体责任,加强督导协调和考核问责,确保安全生产治理的责任、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覆盖,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要时点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检查深基坑开挖支护、高大支模、起重机械、设备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执行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情况;要针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多发的现实状况,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有效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紧盯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及时到位。
三、严格监督执法,有效震慑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零容忍”态度,认真履行执法责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遵守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转包、挂靠、无资质施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和整治,切实做到铁面无私,动真碰硬;对于涉及省厅管辖权内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要及时提请处罚。省厅将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不力、执法不严的地市和相关工作负责人予以约谈。
四、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报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汇总报送专项治理相关信息。5月2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2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联系人:秦青
电 话:0371-63613500
邮 箱:2479938290@qq.com
附件: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5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要求,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属地和行业的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突出防范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垮塌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三下降一杜绝”目标,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对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全覆盖。
突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民航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安全措施备案,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3)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4)工程有无违法分包或肢解发包情况(重点查看桩基、基坑开挖支护降水等);
(5)是否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6)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且在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支及时拨付情况。
2.施工单位: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3.监理单位:
(1)总监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是否在岗情况;
(2)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3)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是否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4)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对于发现的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监理安全方面通知单);
(5)监理单位是否对总包及分包单位资质、人员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6)监理单位对于发现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三、责任分工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建筑施工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整治重点、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武汉铁路监管局:负责铁路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电力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六)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民航河南安监局:负责民航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内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5月21日-11月3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和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5月23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张杰 卢景辉
联系电话:0371-65919811(带传真)
邮 箱:erchuzhangjie@163.com